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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ETF簡介(七):ETF的法規。


  
  這篇我自己都覺得很無聊,所以有興趣的朋友再看就行,制於看到一堆法就暈了的朋友,可以跳過不看,畢竟也沒什麼影響啦。

  在美國交易所交易的產品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部門,及一些監管單位監督。例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中,交易和市場部門負責對交易所交易投資組合(ETP)「交易所買賣」(exchange-traded)的監控責任(也包含美國所有主要的股票交易)。

  基本上我們只要知道美國對於市場交易的規範和監控有非常詳細的規定與精密分工監控就可以了。沒幾個人想認真瞭解知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SEC)會對EPN有管轄權,然後SEC的企業財務部則對交易所交易票據(ETN)有管轄權之類的吧……。

  ETF是規屬於ETP,不管是ETF或是其它ETP種類都深受1993年《美國證券法》及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影響,包含註冊、發行和持續的監督。

 (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幾乎所有人民都失去飯碗。)

  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股票市場崩潰後,1933年,美國議會頒佈《美國證券法》,要求任何使用州與州之間的商業方法和工具,無論供給或是出售,都必須要註冊,除非是在美國法律之下,獲得豁免註冊。

  1993年《美國證券法》被認為是證券立法的一項里程碑,因為它第一條就是監管證券買入和賣出的聯邦立法(這在之前,都是各州自行辦理,甚至有私人市場)。

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百姓路邊擺攤賣家當。


  至於1940年的《美國投資公司法》,是為了喚起大眾對股票市場的信心。這裡我們必須要知道,1929年大崩盤後,整整30年市場都是一片死寂,一直到1959年以後才開始逐漸恢復生機。

  《美國投資公司法》目的是藉由設定嚴格的標準,加強對投資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大眾的利益。這部法有許多法條在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更新—因為2008年金融風暴影響。所以我們也知道這部法是屬於亡羊補牢,事後不斷加強。

  這部法規定每個投資公司成立的要求是(我們針對基金部份):

  1. 必需為每一檔基金建立定期報告的步驟。 
  2. 設定基金多樣化的最低標準。 
  3. 做廣告引進新的規則,讓大眾明瞭。 
  4.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有管理監督的權利,業者公司必須接受。 
  5. 重要事實必須要向大眾揭露。 
  6. 並且要揭露所有涉及它們財務健全的重要事實。 


  更重要的是,法案嚴格的將投資公司定義,劃分成三個類別:
  1. 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 certificate companies) 
  2. 單位投資信託(unit investment trusts) 
  3. 投資管理公司(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
  以上三個類別和我們比較有關係,之後會再介紹說明。

  最後我們要知道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成立時,是無法遇見多年後ETF的成立與需求。因此ETF有許多法案規章會與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牴觸,這部份獲得豁免權。最主要的是《美國投資公司法》第四條部份,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去查閱。

  總之我們只要大概有印象在200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宣佈採用6c-11法規,這是一項自動授予多項免除,從而無須為每支新成立的ETF尋求豁免的規則修訂。這法案也加速ETF數量的成長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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