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蘋果日報,記者張欽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鄧文聰、黃正一被控涉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案,台北地院日前辯論終結,鄧文聰仍否認犯行,還反咬瑞士盈豐銀行(簡稱EFG) 違法凍結資產,並當庭告發EFG及其業務副總吳曉雲涉詐欺及未經許可來台從事代操60億元股票等銀行業務,但台北地院不採信,今依違反《保險法》等罪判鄧28年徒刑,併科9億元罰金,比檢方具體求刑21年還要重,黃則被判刑9年6月,併科2億元罰金。仍可上訴。
合議庭查出,黃正一與鄧文聰、吳曉雲等人違背忠實義務,將幸福人壽5千萬美元設質給EFG,擔保黃、鄧的紙上公司,2人因而取得2200萬美元後朋分。黃退出後,鄧持續以此手法向EFG質借2.5億餘元,而獲得2億2千餘萬元犯罪所得,再透過海外帳戶洗匯,至今還有1億9千餘萬元遭EFG凍結。
鄧文聰另向渣打質借約1.9億餘元部分,因渣打自認將帳戶遮掩鄧的紙上公司,使幸福人壽職員誤信該帳號為公司帳號有疏失,因此認賠退還幸福人壽當時存取的8973萬餘美金及債券1億283萬餘美元。
法官認為,鄧文聰、黃正一自2007年至2014年安定基金接管止,7年時間無所不用其極掏空幸福人壽,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失,犯罪所得鉅大,2人始終否認犯行,也沒有具體悔過表現,審酌後重判2人,另認定EFG理財經理吳曉雲、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香港分行Albert Chiu3人是共犯,另由檢方偵辦。
特偵組去年7月起訴指出,2007年8月,分任幸福正副董座的黃正一(75歲)和鄧文聰(58歲),以提高績效為由,先將幸福人壽的5千萬美元移入EFG銀行設立基金,再質押擔保,借出2200萬美元後朋分私用。隔年鄧接任董座後,再以相同手法陸續移轉幸福資產約兩億美元到EFG,然後質押變現,流入鄧開設的香港億大等公司。
2010年9月,鄧文聰另涉勾結香港渣打銀行李暐英等理專,先由鄧以私人公司名義在渣打開戶,再以擴大國外投資為由,要求幸福在渣打開專戶委託保管海外資產,最後由李暐英等人護航,以貍貓換太子手法,拿鄧的私人公司帳戶,向幸福財管人員表示,「這個帳戶就是幸福專戶」,幸福因此將海外債券等資產1.7億美元轉入鄧的帳戶,被鄧再質押借近2億美元私用。
台北地院今天就鄧文聰所犯EFG質押部分違反《保險法》部分,依背信罪判他16年徒刑,併科罰金6億元,勾結渣打銀行理專部分判刑10年,併罰3.5億元,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判刑4年,合併執行28年,併罰9億元,黃正一因涉背信被判刑8年半,併科罰金2億元,涉犯洗錢部分,則判1年半,合併執行9年半,併罰2億元。
散戶與大戶最大不同,就是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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